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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審訴字第 9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訴字第905號原 告 劉逸豐

阮郁心以上原告與被告楊巧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800元,惟查本件原告除請求被告給付20萬元外,更請求被告應將本案判決書以閱覽權限設為公開方式,張貼並置頂啟事本件判決與本院114年度易字第535號刑事判決全文1個月。其中公開張貼判決書部分,係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00元,並與請求金錢之因財產權而起訴之部分分別徵收裁判費。原告僅繳納請求20萬元部分之裁判費2,800元,漏未繳納因非財產權而起訴部分之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裁判日期:2026-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