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醫字第1號抗 告 人 孫宗科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韋智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1日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修正條文第4條第2項定有明文。
茲依前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