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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審重訴字第 1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重訴字第197號原 告 北極真武廟兼法定代理人 李世東上列原告與被告一如永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依原告於民國114年10月17日提出本院之民事縮減訴之聲明暨繳費狀,主張因裁判費過高,爰將本件訴之聲明變更為:被告等應連帶賠償新臺幣(以下同)1,000萬元整予全體共有人,不再請求確認被告等間就新北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之買賣契約無效,亦不請求塗銷前開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將原請求賠償全體共有人之108億720萬元縮減為1,000萬元並繳納裁判費等語。

二、惟查,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現登記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信託之委託人為張高祥;同段731之6地號土地,現登記為一如永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此有原告提出之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可證(本院卷第51及83頁)。是上開土地均分別為上述登記之所有權人單獨所有,並無原告所謂「共有人」之存在。

三、茲裁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本件訴之聲明所請求給付予「全體共有人」所指涉之具體對象,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