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重訴字第10號原 告 上海丸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莉莉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被 告 立華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紀華訴訟代理人 林李達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退還貨款等事件,原告於民國1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民事追加暨擴張聲明狀,未據繳納追加部分之裁判費。查原告追加請求人民幣49萬4,438.04元(原告民事追加暨擴張聲明狀附表一項次4、5、6併計,計算式:35萬1,291.04+2萬3,147+12萬=49萬4,438.04);又查原告民事追加暨擴張聲明狀到院時即114年11月20日臺灣銀行牌告人民幣即期賣出匯率4.42元,折合換算為新臺幣(下同)218萬5,416元(計算式:49萬4,438.044.42≒218萬5,416,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爰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8萬5,41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1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