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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審重訴字第 2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重訴字第249號原 告 林公世訴訟代理人 許朝昇律師以上原告與被告張鄧桂子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具狀補正「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0號建物所有權人或占有使用人」之具體真實姓名與住居所,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或陳報其他可資識別之個人資料(如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手機門號等),逾期即駁回其對「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0號建物所有權人或占有使用人」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裁判日期:2026-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