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重訴字第249號原 告 林公世訴訟代理人 許朝昇律師以上原告與被告張鄧桂子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具狀補正「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0號建物所有權人或占有使用人」之具體真實姓名與住居所,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或陳報其他可資識別之個人資料(如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手機門號等),逾期即駁回其對「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0號建物所有權人或占有使用人」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佩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