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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審重訴字第 2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重訴字第252號原 告 劉月華

仇士愷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志朋律師

林姿妤律師被 告 醒吾學校財團法人醒吾科技大學法定代理人 黃麗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共同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8,500元,惟查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劉月華760萬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訴之聲明第㈠項);請求被告給付原告仇士愷240萬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訴之聲明第㈡項)。其中起訴前之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應併算其價額。是爰將訴之聲明第㈠、㈡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134,795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9,732元,原告僅繳納118,500元,尚不足1,232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碧如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請求項目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訴之聲明第㈠項 (請求金額760萬元) 利息 760萬元 114年10月1日 114年12月21日 (82/365) 6% 10萬2,443.84元 小計 10萬2,443.84元 訴之聲明第㈡項 (請求金額240萬元) 利息 240萬元 114年10月1日 114年12月21日 (82/365) 6% 3萬2,350.68元 小計 3萬2,350.68元 合計(元以下四捨五入) 1,013萬4,795元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裁判日期:2026-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