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重訴字第253號原 告 張榮洲被 告 張芳愷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4年度重附民字第114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165,228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超過新臺幣695,980元部分之訴。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前項移送案件,免納裁判費,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惟其得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此項限制,於該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移送同院民事庭後,亦有其適用(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809號號判決意旨參照)。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於同院民事庭後,民事庭如認其不符同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時,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95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就被告竊盜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主張被告竊取如附表所示物品共100萬元外,另請求四品新疆和闐玉石損失共計450萬元、SEIKO機械錶損失150萬元及因電腦遭竊之影音平台收益所得損失共計900萬元,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600萬元本息。然本院刑事庭以114年度易字第1680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竊取原告之財物而造成原告之損失部分,僅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18所示,且依上開刑事判決,原告因本件竊盜案之總損失金額為695,980元(見本院卷第21至23頁;計算式:32,900元+32,900元+49,900元+34,000元+18,800元+27,800元+114,980元+18,800元+47,100元+42,900元+29,100元+7,900元+120,000元+1,500元+4,900元+10,000元+90,000元+12,500=695,980元),至於附表編號19至編號29部分,皆已扣押在案,原告自得向扣押單位聲請發還,自難認有何損失存在,且即使原告認仍有損失,亦非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得免納裁判費之範圍,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超過695,980元部分,即非被告被訴犯罪事實,且造成原告受損害之範圍,與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之要件未合,此部分之訴為不合法,惟本院刑事庭既已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為兼顧原告之程序及實體利益,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扣除免徵裁判費之695,980元,尚餘15,304,0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5,2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訟標的金額超過695,980元部分之起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許碧如附表:
編號 被告竊取之物品 備註 1 攝影機Sony FDR-AX40(與配件)1組(約3萬2,900元) 未扣案 2 攝影機Sony FDR-AX43(與配件)1組(約3萬2,900元) 未扣案 3 攝影機Sony FDR-AX700(與配件)1組(約4萬9,900元) 未扣案 4 相機 Canon 40D(與配件)1組(約3萬4,000元) 未扣案 5 鏡頭 Sony SELP18105G 1顆(約1萬8,800元) 未扣案 6 鏡頭 Sony SEL28200 1顆(約2萬7,800元) 未扣案 7 鏡頭 Sony SELP18110G 1顆(約11萬4,980元) 未扣案 8 鏡頭 Sony SEL 15F14G 1顆(約1萬8,800元) 未扣案 9 鏡頭Canon EF85mm f/1.4L IS USM 1顆(約4萬7,100元) 未扣案 10 鏡頭Canon EF50mm f/1.2L IS USM 1顆(約4萬2,900元) 未扣案 11 鏡頭Canon EF-S17-55mm f/2.8 IS USM 1顆(約2萬9,100元) 未扣案 12 鏡頭Sigma 24-105mm F4 DG OS HSM/Art1顆(約7,900元) 未扣案 13 Asus 電競15筆記型電腦ROG1個(約12萬元) 未扣案 14 Razer 電競有線滑鼠1個(約1,500元) 未扣案 15 Asus 電競電腦專用外接電源1個(約4,900元) 未扣案 16 保護鏡數個(約1萬元) 未扣案 17 SEIKO機械錶1支(約9萬元) 未扣案 18 鏡頭 Sony E18-105mm F4G 1顆 出售予證人洪士荃,證人洪士荃亦已出售,出售價1萬2,500元 19 相機 Canon 5D2(與配件)1組 出售予證人洪士荃,於證人洪士荃處扣押在案 20 相機 Sony FX-30 LR(與配件)1組 出售予證人洪士荃,於證人洪士荃處扣押在案 21 鏡頭 Tokina 11-16mm 1顆 出售予證人洪士荃,於證人洪士荃處扣押在案 22 鏡頭Canon EF70-200mm f/4L IS II USM1顆 出售予證人洪士荃,於證人洪士荃處扣押在案 23 電池1顆 出售予證人洪士荃,於證人洪士荃處扣押在案 24 濾鏡1片 出售予證人洪士荃,於證人洪士荃處扣押在案 25 錄音筆提拔1個 出售予證人洪士荃,於證人洪士荃處扣押在案 26 RIMOWA登機箱1個 於被告住所扣押 27 玉石3包 於被告住所扣押 28 手提袋1個 於被告住所扣押 29 紀念幣1個 於被告住所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