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重訴字第227號反訴原告即被 告 全鏈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銘宏訴訟代理人 林育杉律師
郭凱心律師反訴被告即原 告 李金龍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聲明為: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自反訴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語。是本件反訴原告所為之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100萬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萬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