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繼簡字第28號原 告 甲OO
乙OO被 告 丙OO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2月11日下午4時,在本院板橋院區家事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之。
二、上開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0日辯論終結,爰依前述規定,定於115年2月11日下午4時,在本院板橋院區家事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謝茵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宜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