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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家繼簡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繼簡字第28號原 告 甲OO

乙OO被 告 丙OO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具狀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請求分割遺產之訴,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其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應由繼承人中之一人或數人共同起訴,並以其他繼承人全體為被告,其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10號民事裁判要旨參照)。次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40條、第1141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訴請分割被繼承人丁OO之遺產,而戊OO於民國112年2月3日死亡,有本院職權調取個人戶籍資料、戶役證資訊親等關連(二親等)資料在卷為憑,揆諸上揭民法第1140條之規定,戊OO之應繼分由其子女即己OO、庚OO、辛OO、壬OO、癸OO代位繼承之。原告起訴未將己OO、庚OO、辛OO、壬OO、癸OO列為共同被告,當事人適格容有欠缺。原告既未以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其起訴程式顯有欠缺,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附表所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謝茵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宜均附表編號 補正事項 1. 追加戊OO之子女即己OO、庚OO、辛OO、壬OO、癸OO為被告。 2. 以表格列載各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遺產之應繼分比例,並以全部遺產為訴訟標的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