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42號上 訴 人即被 告 甲○○被上訴人即原 告 乙○○特別代理人 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1日所為之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參照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被繼承人之遺產價額共計12,399,876元,而兩造為繼承人時,上訴人所得繼承之應繼分為2分之1,不列上訴人為繼承人時,被上訴人所得繼承之應繼分為1分之1,則上訴人提起上訴時,其所受利益為6,199,938元【計算式:12,399,876元×(1-1/2)=6,199,93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為為6,199,938元,故本件第二審裁判費應徵收111,060元。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敘明上訴理由,上訴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上訴理由,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庭榮附表:被繼承人黃冠綸之遺產範圍編號 項目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參考依據 價值 1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107.94 1/4 參考內政部實價登錄價額資料,依據系爭房地屋齡相近、建物型態等條件相似之房屋交易價格於114年6月間(起訴日當月)兩筆交易金額均價為每平方公尺147,600元,故市場交易價額應為12,399,876元(計算式:147,600元×84.01㎡=12,399,876元) 12,399,876元 2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號建物 (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0號) 總面積:84.01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