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59號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訴訟代理人 林家宇
高聿艷被 告 ○○○
○○○被代位人 ○○○遺產管理人 林助信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一編號1「權利範圍」所載「全部」之記載,應更正為「1/5」。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致與判決理由欄所載不符,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庭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