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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家繼訴字第 163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63號原 告 A01被 告 A02

A03

A04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繼承人A05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理 由

壹、程序事項:本件被告A02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A05於民國112年12月10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尚未分割,兩造均為被繼承人A05之繼承人,兩造之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因兩造無法就系爭遺產協議分割,且系爭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故為此依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繼承人A05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依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之方式分割。

二、被告則以:

(一)被告A03、A04:同意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

(二)被告A02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被繼承人A05於112年12月10日死亡,遺有系爭遺產,而原告及被告A02、A03、A04均為被繼承人A05之繼承人,兩造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等情,並提出被繼承人A05及兩造之戶籍謄本、被繼承人A05之繼承系統表、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補發)、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對話紀錄、土地第一類謄本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21頁至第43頁、第135頁至第139頁),堪信原告之主張應為真實。

(二)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繼承人欲終止其間之公同共有關係,惟有以分割遺產之方式為之。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748號判決意旨參照),且共有物分割之方法,固可由法院自由裁量,不受共有人主張之拘束,但仍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利益等,以為公平裁量。

(二)本院審酌被告A03、A04對原告就系爭遺產所提出之分割方法,均表同意,而另被告A02經本院合法通知,然屆期無正當理由並未到院,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堪認被告A02對原告所主張之分割方法並無反對之意,而本院衡酌如附表一編號1之土地,其總面積僅41,906平方公尺,被繼承人A05之權利範圍僅5/410000,持分甚微,且價值甚低,不易變價,且原告亦主張由兩造就系爭土地繼續維持共有,故認就系爭土地依兩造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應屬適當;另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之汽車,兩造均同意繼續維持共有關係,本院衡酌系爭車輛年份已久,價值不高,若予變價,對兩造並非有利,故認就系爭汽車依兩造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亦屬妥適;末以系爭遺產中之存款及現金部分,均有數量單位,性質可分,原告請求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分割,應為適當,亦應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本件遺產既因兩造無法協議分割,原告始提起訴訟,而分割遺產之訴兩造在訴訟上之地位得互易,且兩造亦因本件遺產分割而均蒙其利,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規定,本院認為本案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其等應繼分比例負擔,較為公允,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出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均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駁,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家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琅

法 官 黃惠瑛法 官 沈伯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漢典附表一:被繼承人A05之遺產:

編號 遺產內容 權利範圍或金額(新臺幣)或股數或車輛 分割方法 1 新北市○○區○地○○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5/410000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2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三重分行(00000000000) 83,057元及其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予以分配。 3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三重分行(00000000000) 24,853元及其孳息 4 板信商業銀行華江分行(00000000000000) 1,207元及其孳息 5 中華郵政公司三重忠孝路郵局(00000000000000) 263,262元及其孳息 6 凱基商業銀行三重分行(00000000000000) 230,163元及其孳息 7 板信商業銀行股票 137股及其孳息 8 2T-0000-0000-國瑞-1794汽車 1輛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9 儲值卡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 135元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予以分配。附表二:兩造應繼分比例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1 A01 1/4 2 A02 1/4 3 A03 1/4 4 A04 1/4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