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06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訴訟代理人 高鴻鈞
陳天翔被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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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 係 人即被代位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理由欄及附表二中關於「○○○」之記載,應更正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致與判決理由欄所載不符,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庭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