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09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事件,原告前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訴請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98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783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已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24,283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美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徐嘉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