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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家繼訴字第 27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家繼訴字第27號原 告 A02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A01被 告 A03

A06A04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A05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協同原告就被繼承人甲○○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按附表一所示之分割方法辦理遺產分割。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A03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繼承人甲○○於民國000年0月00日死亡,原告A02為甲○○之夫,原告A01及被告則為甲○○之子女,兩造係甲○○之全體繼承人,均未辦理拋棄繼承,是兩造因繼承而公同共有甲○○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繼兩造於112年9月19日簽立遺產分割協議書(下稱系爭遺產分割協議),約定由兩造按如附表一所示之分割方法分割系爭遺產,惟被告A03嗣未依約履行,致兩造迄未能辦理系爭遺產分割事宜。爰依系爭遺產分割協議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協同原告就甲○○所遺如附表一編號1至2所示之不動產,按附表一編號1至2所示之分割方法辦理分割繼承登記。㈡被告應協同原告就甲○○所遺如附表一編號3至14所示之存款,按附表一編號3至14所示之分割方法分配取得。

二、被告則以:㈠被告A06、A04、A05部分:兩造於112年9月19日曾簽立系爭遺

產分割協議,同意依系爭遺產分割協議辦理遺產分割等語。㈡被告A03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㈠按被繼承人之遺產,應由其全體繼承人繼承為公同共有。全

體繼承人得依協議方法分割之,以原物分割或以變價分配乃至使其中一人或數人繼承取得財產而支付價金於他繼承人,均無不可。此項協議係全體繼承人間所締結之契約,苟經全體同意訂立,自生效力(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368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當事人本於自由意思訂定契約,如已合法成立,即應依從該契約之內容或本旨而履行,其私法上之權利義務,亦應受其拘束,非一造於事後所能主張增減(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929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查原告主張甲○○於000年0月00日死亡後,遺有系爭遺產,兩

造係甲○○之全體繼承人,已於112年9月19日簽立系爭遺產分割協議,約定由兩造按附表一所示之分割方法分割系爭遺產,惟被告A03未依約履行,致兩造迄未能辦理系爭遺產分割事宜等事實,業據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系爭遺產分割協議、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地籍異動索引資料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27至33、53至91頁),復為被告A06、A04、A05所不爭執,而被告A03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本院審酌上開證據,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㈢從而,兩造既已簽立系爭遺產分割協議,同意按如附表一所

示之分割方法分割系爭遺產,復未經兩造合意解除或為調整變更,兩造自應受拘束,依上開協議本旨配合履行,是原告主張被告應協同原告依系爭遺產分割協議之內容,按附表一所示之分割方法辦理系爭遺產分割,洵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遺產分割協議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協同原告就系爭遺產,按如附表一所示之分割方法辦理遺產分割,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駁,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宇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芷萱附表一:(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編號 種類 遺產項目 權利範圍、價值或金額 (新臺幣) 分割方法 1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4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2 建物 新北市○○區○○段000○號建物 (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 0段00巷00號0樓) 全部 3 存款 中和郵局帳戶存款 100,000元及其孳息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比例分配。 4 存款 中和郵局帳戶存款 100,000元及其孳息 5 存款 中和郵局帳戶存款 100,000元及其孳息 6 存款 中和郵局帳戶存款 100,000元及其孳息 7 存款 中和郵局帳戶存款 100,000元及其孳息 8 存款 中和郵局帳戶存款 100,000元及其孳息 9 存款 中和郵局帳戶存款 100,000元及其孳息 10 存款 中和連城路郵局帳戶存款 1,215,125元及其孳息 11 存款 中和郵局帳戶存款 509元及其孳息 12 存款 中和郵局帳戶存款 100,000元及其孳息 13 存款 中和郵局帳戶存款 100,000元及其孳息 14 存款 中和郵局帳戶存款 100,000元及其孳息附表二:(兩造協議分割系爭遺產之比例)編號 繼承人 比例 1 A02 2/3 2 A03 1/15 3 A04 1/15 4 A05 1/15 5 A01 1/15 6 A06 1/15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5-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