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繼訴字第61號原 告 A01被 告 A02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遺產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8,31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部分,徵收裁判費1,000元;逾1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100元;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前段、第24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返還代墊遺產稅事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其804,286元,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前揭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扣除已繳500元,尚須補繳8,31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主文所示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家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美燕
法 官 謝茵絜
法 官 俞兆安以上原本係照正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羽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