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繼訴字第88號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明訴訟代理人 陳彧被 告 甲OO
乙OO丙OO關係人 即被代位人 丁OO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17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原判決記載」欄所示內容,應更正為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致與判決理由欄所載不符,自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謝茵絜附表:
原判決欄位 原判決記載 更正後內容 附表一編號3「遺產項目」欄 新北市○○區○○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號之3) 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號之3)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宜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