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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家繼訴字第 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繼訴字第80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律師複 代理人 廖蔚庭律師被 告 乙○○

丙○○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1月21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之附表一之記載,應更正為本裁定附表一(更正後)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茲原告聲請更正,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珮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宜欣附表一(更正後):

編號 種類 財產 權利範圍或財產價額(新臺幣) 原告主張分割方法 本院認定分割方法 1 不動產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1/4 原物分割。 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予以分割。 原物分割。 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2 新北市○○區○○○段0000○號 (門牌號碼:新北市○○區○○里○○○路000巷00號2樓) 1/2 3 存款 (李蔡珠)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三重分行 0000000000000 1,082元暨其孳息 由原告甲○○單獨取得。 原物分配。 1.先由原告甲○○自附表一編號12債權中扣還如附表二所示之遺產管理費用共計614,678元。 2.據此計算,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剩餘款項831,822元、附表一編號3至11所示之存款暨其孳息,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予以分配。 4 中華郵政公司三重正義郵局 00000000000000 11,409元暨其孳息 5 其他 (李蔡珠) 儲值卡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 100元暨其孳息 6 存款 (李建緯) 臺灣土地銀行三重分行 000000000000 365,412元暨其孳息 7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斗六分行 0000000000000 82元暨其孳息 8 華南商業銀行復興分行 000000000000 715元暨其孳息 9 華南商業銀行虎尾分行 000000000000 18元暨其孳息 10 中華郵政公司三重中山路郵局 00000000000000 34,392元暨其孳息 11 元大商業銀行東台北分行 627元暨其孳息 12 債權 原告甲○○應返還其提領編號4、6、7帳戶內金額共1,446,500元予全體繼承人之公同共有債權 1,446,500元 由被告乙○○取得31萬1,414元;由被告丙○○取得31萬1,414元;由被告丁○○取得31萬1,414元(被告丁○○已受領);由原告甲○○取得51萬2,258元(原告甲○○已受領)。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5-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