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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家全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全字第20號聲 請 人 林恭本

林聰妏相 對 人 林恭立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假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聲請,由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本案管轄法院,為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民事訴訟法第524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533條前段、第538條之4規定,於假處分及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均準用之。次按債權人於本案已繫屬法院後,始聲請假扣押者,該事件即應由本案繫屬法院處理(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371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訴訟事件,得準用民事訴訟法保全程序之規定,為假扣押、假處分之聲請;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第51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7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係於民國114年5月29日具狀向本院聲請本件假處分事件,然聲請人前於114年2月20日向本院所提起之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經本院以114年度家調字第329號受理後,於114年6月5日裁定移送至管轄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依前開規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既為本案管轄法院,且本件係於本案請求已繫屬後方為聲請,故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柏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瑋杰

裁判案由:假處分
裁判日期:2025-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