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全字第8號聲 請 人 A01相 對 人 A02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以新臺幣壹仟貳佰參拾參萬捌仟伍佰零玖元或同額無記名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為相對人供擔保後,相對人對於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不得為移轉、設定抵押、出租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經審理後略以:相對人為被繼承人甲○○之遺囑執行人兼受遺贈人,相對人前依甲○○之公證自書遺囑,代理原繼承人乙○申辦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繼承登記及遺贈登記為相對人所有。嗣因原繼承人乙○拋棄繼承,聲請人依法為甲○○之第三順序唯一之法定繼承人,茲因相對人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以遺贈為原因移轉登記為相對人所有,已侵害聲請人之特留分,聲請人為此已訴請返還特留分事件,現由本院114年度家補字第137號審理中。又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亦於民國114年3月18日更正核發被繼承人甲○○遺產稅繳清證明書中之繼承人為聲請人,現因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登記為相對人所有,相對人可隨時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移轉或變賣於第三人,致聲請人請求之特留分標的現狀變更,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聲請人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不足,請准就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不得為移轉、讓與、設定抵押、出租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等語。
二、按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71條規定,家事訴訟事件,得準用民事訴訟法保全程序之規定,為假扣押、假處分之聲請。次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假處分,非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假處分所必要之方法,由法院以裁定酌定之,民事訴訟法第532條、第53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請求及假處分之原因,應釋明之,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處分,民事訴訟法第533條本文準用第526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另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得以金錢之給付達其目的,或債務人將因假處分而受難以補償之重大損害,或有其他特別情事者,法院始得於假處分裁定內,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後免為或撤銷假處分,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36條第1項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業已向本院提起返還特留分等訴訟,現由本院以114年度家補字第137號審理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案卷宗核閱無訛,堪認聲請人就假處分之請求已為相當之釋明。而聲請人主張本件有假處分之原因,業據其於本案訴訟繫屬中行使特留分扣減權,並提出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第二類謄本及更正核發之甲○○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為證。附表所示不動產均已登記為相對人單獨所有,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可隨時將之移轉或變賣於第三人尚屬有理,應認聲請人已釋明本件假處分之請求及原因,足使法院信其主張大致為正當。又聲請人以上釋明雖或有未足之處,惟聲請人既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本件假處分之聲請自應予准許。
四、按法院定擔保金額而為准許假處分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務人因假處分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受假處分後,債務人不能利用或處分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因供擔保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為依據。查聲請人聲請假處分,請求命相對人不得就附表所示土地為移轉、讓與、設定抵押、出租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則相對人因假處分所受之損害,為其於本件假處分執行後至本案訴訟終結時止,期間未能處分附表所示不動產取得換價利益所衍生之利息損失為準,以此作為法院酌定擔保數額之計算標準。本院依職權查詢附表之不動產鄰近房地於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搜尋之交易價格等資料,計算得出相對人不能處分之權利範圍價值為新臺幣(下同)37,964,643元(詳如附表),本件屬得上訴第三審之繼承事件,參以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及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三審法院審理繼承案件之期限分別為2年6個月、2年6個月、1年6個月,合計6年6個月,則以上開金額按法定遲延利息週年利率5%計算,相對人可能遭受之損害為12,338,509元(計算式:37,964,643×6.5×5%=12,338,50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認聲請人應提供之本件擔保金額應以12,338,509元為適當。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甄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佳穎
附表:
編號 項目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參考依據 本院核定價額(新臺幣) 1 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房屋及座落之同區域吉林段一小段79地號土地【含共有部分即同段2629建號建物(權利範圍413/100000)】 層次面積: 50.25㎡ 陽台: 12.26㎡ 公設: 4.47279㎡ 【108.3㎡×413/10000≒4.47279】 總面積: 66.98279㎡ 1/1 經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左列房地同路同巷同屋齡之77號建物成交行情,每平方公尺341,144元。(計算式:341,144元×66.98279=22,850,77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22,850,777元 2 新北市○○區○○路00○0號3樓房屋及座落之同區域南山段296、297、298、299、303地號土地【含共有部分即同段2077建號建物(權利範圍333/100000)】 層次面積: 83.45㎡ 陽台: 4.5㎡ 花台: 3.64㎡ 公設: 7.87212㎡ 【236.4㎡×333/10000≒7.87212】 總面積: 99.46212㎡ 1/1 經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左列房地同路之62之19號2樓建物成交行情,每平方公尺151,956元。(計算式:151,956元×99.46212=15,113,86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15,113,866元 總價 37,964,64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