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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家救字第 1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救字第100號抗 告 人 甲○○相 對 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19日本院114年度家救字第10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次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前對於本院107年度家親聲字第780號裁定聲請再審,因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9日以114年度家救字第100號裁定駁回訴訟救助之聲請後,抗告人對於上開114年度家救字第100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1,500元,經本院於114年10月17日裁定命抗告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4年10月30日送達抗告人,有該項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59、65頁)。詎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答詢表、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1至77頁),是抗告人本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又抗告人嗣於114年11月4日,已就上開聲請再審事件補繳裁判費1,000元,現由本院另以113年度家親聲再字第3號事件審理中,附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宇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芷萱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6-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