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救字第119號聲 請 人 甲oo
送達地址:新北市○○區○○路○○○000號信箱相 對 人 乙oo上列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反請求塗銷不動產移轉登記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反請求請求塗銷不動產移轉登記事件,經本院以113年度家繼訴131號受理在案,尚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負擔訴訟費用,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三重區低收入戶證明書以為釋明,復經本院職權調閱聲請人民國112至113年間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聲請人於112年至113年間之均無申報任何所得,名下亦無任何財產,此有上開明細表附卷可稽,堪認聲請人所述為真,是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謝茵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宜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