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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家救字第 2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救字第204號聲 請 人 周憶湄代 理 人 鄭凱鴻律師(扶助律師)相 對 人 周江海

周吳珠

周江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除顯無勝訴之望者外,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3條前段亦定有明文。又所謂顯無理由者,係指依其訴狀內容觀之,不待法院踐行調查證據、認定事實程序,即知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者而言(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541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因分割遺產事件,現由本院以114年度家調字第1391號受理在案,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下稱法扶新北分會)認定確無資力,准予法律扶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法扶新北分會審查表、專用委任狀等件以為釋明,是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甄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佳穎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5-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