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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家救字第 2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救字第234號聲 請 人 甲○○代 理 人 王姿茜律師(扶助律師)相 對 人 乙○○

丙○○

丁○○

戊○○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等間聲請給付扶養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給付扶養費等事件,現由本院以114年度家親聲字第748號受理在案,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認定應全部准予扶助在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以為釋明。本院審酌聲請人既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法律扶助,且由聲請人聲請停止親權等事件所提聲請狀所記載之事實觀之,須經法院調查、審認後,始能知悉結果,尚難認聲請人之請求顯無勝訴之望。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庭榮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5-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