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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家聲抗字第 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聲抗字第63號抗 告 人 黎意芳上列抗告人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4年6月23日所為之114年度司繼字第213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人於原審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黎瑞鵬生前立有代筆遺囑,抗告人為受遺贈人,然遺囑內並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且被繼承人黎瑞鵬死亡時並無繼承人存在,爰依法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等語。

二、原審裁定意旨略以:繼承人有無不明,應由利害關係人先向法院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以進行管理遺產、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等職務,抗告人之主張尚非以指定遺囑執行人所能實現,因而駁回抗告人之聲請。

三、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既認「被繼承人黎瑞鵬於繼承開始時查無繼承人存在」,復認「繼承人有無不明,應由利害關係人向法院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黎瑞鵬之遺產管理人」,前後立論似生齟齬,實則本件未有「繼承人有無不明」之客觀情狀。況本件代筆遺囑形式上有效,且迄今並無任何利害關係人對之有所爭執,當須依代筆遺囑之內容執行交付、分配遺產,是實有指定遺囑執行人之必要。再者,原裁定認本件「尚非以指定遺囑執行人所能實現」,顯然悖於本件聲請僅在依遺囑之內容執行交付、分配遺產之旨,蓋遺產管理人與遺囑執行人二者,意義及功能與權限互殊,並非可互相取而代之,否則焉有疊床架屋設立兩職之必要,且司法實務上亦多有類似本件聲請事實而經法院指定遺囑執行人之案例,是原裁定有諸多違誤,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四、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親屬會議依前條規定為報明後,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1、2項定有明文。另按遺囑人得以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委託他人指定之;遺囑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並未委託他人指定者,得由親屬會議選定之;不能由親屬會議選定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民法第1209條第1項、第121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五、復遺囑執行人僅係依遺囑之內容執行交付、分配遺產,於無人承認之繼承在繼承人未經過搜索之程序確定及遺產未經過清算程序確定其範圍內容、數額前,遺囑執行人自無法具體實現分配遺產予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之任務,職是,應先由遺產管理人踐行搜索繼承人及清算程序後,始由遺囑執行人為遺囑之執行,遺囑執行完了時,再由遺產管理人為最後之清算程序(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314號民事裁定參照)。又無人承認之繼承,於繼承人未經過搜索程序確定及遺產未經清算程序確定其內容範圍之前,遺囑執行人尚無法具體實現分配遺產與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之任務。是應先由遺產管理人踐行搜索繼承人及清算程序,而後由遺囑執行人為遺囑之執行,遺囑執行完了時,再由遺產管理人對於未於公告期間為報明或聲明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償還債務或交付遺贈物,為最後之清算程序,在遺產管理人為搜索繼承人及清算程序期間,遺囑執行人之權限暫被停止(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684號民事判決參照)。準此,無人承認之繼承,仍應先行由遺產管理人踐行搜索繼承人及清算程序,遺囑執行人始能為遺囑之執行,亦始能於遺囑執行完了時,由遺產管理人踐行最後之清算程序。

六、經查,抗告人主張之事實,固據提出除戶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遺囑、同意書等件為憑,並經原審依職權向新北○○○○○○○○查詢被繼承人黎瑞鵬之相關親屬戶籍資料,經函覆被繼承人黎瑞鵬之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已先於被繼承人黎瑞鵬死亡,另查無被繼承人黎瑞鵬之配偶、子女之戶籍資料,有新北○○○○○○○○函文暨戶籍資料附於原審卷可稽。然無人承認之繼承,仍應先行由遺產管理人踐行搜索繼承人及「清算程序」,遺囑執行人始能為遺囑之執行,亦始能於遺囑執行完了時,由遺產管理人踐行最後之清算程序等情,業如前述,顯見本件於選任遺產管理人踐行搜索繼承人及清算程序前,尚無法藉由指定遺囑執行人實現分配遺產與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之任務。據此,被繼承人之遺產既尚未經清算程序,抗告人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等語,於法無據。原審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家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琅

法 官 李宇銘法 官 曹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

如提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附具繕本提出再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沛晴

裁判案由:指定遺囑執行人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