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聲字第27號聲 請 人 甲○○
乙○○上二人共同代 理 人 張敏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9號請求返還不動產所有權等於民國113年11月6日訊問筆錄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於必要時,得在法庭內使用錄影設備錄影,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2條第2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9號請求返還不動產所有權等事件之當事人,因該事件於民國113年11月6日就追加原告丙○○開庭時以閩南語證述,經相對人據法庭光碟自行製作該次庭期錄音譯文,故聲請人為核對追加原告丙○○之陳述是否與筆錄相符及相對人自行製作之譯文是否與丙○○陳述相符,爰聲請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以供核對之必要等語。聲請人係當事人,就其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之必要,已敘明理由如前。揆諸首開說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說明以促其注意遵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庭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