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聲字第60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13年度家訴字第24號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筆錄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定有明文。
又所謂「法律上利益」係指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有上開條文之立法理由可參。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就本院113年度家訴字第24號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因聲請人欲釐清相對人所述內容,爰依法聲請交付本院於113年10月30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係本院113年度家訴字第24號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堪認聲請人屬有權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人,聲請人已敘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法律利益之理由,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核無不合,爰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