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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家補字第 2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237號原 告 張鴻娟

張鴻珠

張鴻珊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鴻琪律師被 告 童家容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特留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肆佰伍拾肆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均復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原告等主張其為被繼承人張晉豪之法定繼承人,應繼分各為6分之1,特留分各為18分之1,惟被繼承人張晉豪將名下僅有之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弄0號4樓之房地(下稱系爭不動產)贈與被告,被告並於被繼承人死亡後之民國114年3月12日以贈與為登記原因,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於己,已侵害原告等之特留分,故類推適用民法第1225條行使扣減權,請求被告應將系爭不動產於114年3月12日所為之贈與登記全部塗銷。核原告等請求塗銷贈與登記之目的在於回復其等對遺產之特留分,自應按遺產之價額,依其等特留分之比例,計算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據此,原告等主張被繼承人張晉豪遺有系爭不動產,依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市場價格交易查詢資料,與系爭不動產相鄰之標的,最新平均交易行情約為每平方公尺約為(新臺幣)107,500元。復依原告等所提之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建物總面積為90.2平方公尺,故系爭不動產價額應為9,696,500元,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1,616,083元(計算式:9,696,500x1/6=1,616,083,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454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柏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瑋杰

裁判日期:2025-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