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438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代 理 人 官小琪被 告 吳月桂
張哲豪張景涵張翔捷
張羽婕被 代位人 張吉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拾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零壹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本於債權人地位,代位張吉宏提起本件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張吉宏就分割與被告等共有之遺產可獲得之利益,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查原告主張被代位人張吉宏可得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29,709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總價×被代位人張吉宏之應繼分1/6=2,029,70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251元,扣除已繳12,550元,尚須補繳12,701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甄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林佳穎附表一:被繼承人之遺產及核定價額編號 項目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參考依據 本院核定價額(新臺幣) 1 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3樓房屋及座落之同區域台貿段322地號土地 層次面積: 73.44㎡ 陽台: 22.55㎡ 總面積: 95.99㎡ 1/1 經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左列房地面積相同,且為同路同巷26號2樓之建物成交行情,每平方公尺118,762元。(計算式:118,762×95.99=11,399,96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元以下四捨五入)。 11,399,964元 2 土地銀行存款中和分行 參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1,079元 3 土地銀行存款圓通分行 1,219元 4 中和農會 280元 5 悠遊卡 116元 6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 108,917元 7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 67,975元 8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Z000000000 96,382元 9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Z0000000000 88,407元 10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 238,077元 11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Z0000000000 93,013元 12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Z0000000000 82,823元 總價 12,178,25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