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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家補字第 5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514號原 告 A01被 告 A02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拾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捌仟參佰零柒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可得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00,5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7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甄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林佳穎

裁判日期:2025-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