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646號原 告 宋沐樺代 理 人 王維立律師
蔡柏毅律師被 告 宋美成
宋美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伍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零陸佰壹拾參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本件原告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可得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538,24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總價×原告應繼分1/3=8,538,24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418元,扣除已繳20,805元,尚須補繳80,613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甄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佳穎佳穎
附表:
編號 項目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參考依據 價額 (新臺幣) 1 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房屋及座落之同區域南勢段610地號土地 層次面積: 99.21㎡ 平台: 11.9㎡ 公設: 3.981005㎡【812.45㎡×49/10000≒3.981005】 總面積: 115.091005㎡ 1/1 經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左列房地屋齡相仿且同路同向同弄同為一樓16號之建物成交行情,每平方公尺151,936元。(計算式:151,936元×115.091005=17,486,4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17,486,467元 2 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房屋及座落之同區域景平段282地號土地 49.93㎡ 1/1 經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鄰近左列房地之同街423巷35弄10號4樓之建物成交行情,每平方公尺162,539元。(計算式:162,539元×49.93=8,115,57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8,115,572元 3 兆豐銀行存款 被繼承人金融遺產參考清單通知書 965元 4 中和南勢角郵局存款 11,716元 總價 25,614,7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