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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家補字第 6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690號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訴訟代理人 柯柏實被 告 陳金軟

林銘達林嘉慧

陳明龍

陳進來陳金秀被 代位人 陳進義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陸佰肆拾伍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本件原告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查原告係本於債權人地位代位陳進義提起本件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陳進義就分割與被告等共有之遺產可獲得之利益即新臺幣(下同)1,849,10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遺產總價額11,094,600元×被代位人之應繼分6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145元,扣除原告已繳1,500元,尚應補繳21,645元。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柏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瑋杰附表:被繼承人陳長城之遺產及其核定價額遺產項目與名稱 本院核定之價額(新臺幣) 核定價額之依據(新臺幣) 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2樓建物 (權利範圍:1分之1) 11,094,600 計算式:135,300元/平方公尺×82平方公尺 依本院職權查詢之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市場價格交易查詢資料,與編號1鄰近之標的交易行情約為每平方公尺13.53萬元。復依原告提出之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建物總面積為82平方公尺,故前開不動產價額應為11,094,600元。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6分之1)

裁判日期:2026-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