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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家補字第 6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639號原 告 楊翠煌被 告 楊榮鍾

周淑惠楊婉婷

楊芸甄楊宏堯侯侑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柒仟貳佰捌拾貳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請求分割遺產未據繳足裁判費,查原告主張可得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657,635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822元,扣除原告已繳之15,540元,尚須補繳87,282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柏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瑋杰附表:被繼承人楊廖玉貴之遺產及核定價額編號 遺產項目 本院核定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參考依據與核算方式(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案(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號3樓建物 (權利範圍:1/1) 17,303,940 計算式:153,200元/平方公尺×112.95平方公尺=17,303,940元 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市場價格交易查詢資料,與編號1鄰近之標的,最新交易行情平均約為每平方公尺15.32萬元。復依原告提出之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建物總面積為112.95平方公尺,故編號1不動產價額應為17,303,940元 原告主張被繼承人之遺產,應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配,原告之應繼分為4分之1,故原告所得利益為8,657,635元【計算式=(17,303,940+17,303,940+7,486+1+1,453+12,760+784+176)×1/4】。 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各1/2) 2 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建物 (權利範圍:1/1) 17,303,940 計算式:153,200元/平方公尺×112.95平方公尺=17,303,940元 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市場價格交易查詢資料,與編號2鄰近之標的,最新交易行情平均約為每平方公尺15.32萬元。復依原告提出之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建物總面積為112.95平方公尺,故編號2不動產價額應為17,303,940元 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各1/2) 3 華南商業銀行福和分行帳戶存款 7,486 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所載之核定價額 4 台新商業銀行永和分行帳戶存款 1 5 中華郵政公司永和福和郵局帳戶存款 1,453 6 華南商業銀行福和分行帳戶存款 12,760 7 華南商業銀行福和分行帳戶存款 784 8 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 176 遺產總價額 34,630,540 原告所得利益 8,657,635

裁判日期:2026-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