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763號原 告 邱瀞琇被 告 詹明珠
邱雀茗邱皇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陸仟壹佰參拾貳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請求分割遺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主張可得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952,880元(計算式:附表所示遺產總價額×原告應繼分1/4=2,952,88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132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柏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瑋杰附表:被繼承人邱雄善之遺產及核定價額 編號 遺產名稱及數量 本院核定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價額核定依據(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巷0號8樓建物 (權利範圍:1/1) 11,513,580 計算式:113,100元/平方公尺× 101.8平方公尺=11,513,580元 依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市場價格交易查詢資料,與編號1鄰近之標的,最新交易行情約為每平方公尺11.31萬元。復依原告提供之不動產建物第一類謄本所示,建物總面積(含共有部分)為101.8平方公尺,故編號1不動產價額應為11,513,580元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54/10000) 2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存款 294,939 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之金額核定價額 3 車牌000-000之機車 3,000 遺產總價額 11,811,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