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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家補字第 7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786號原 告 余英昌被 告 黃瓊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十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捌佰壹拾貳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之聲明第一項為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又聲明第二項為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是原告聲明一及二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230,513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總價+5,000,000元=14,230,513元+5,000,000元=19,230,51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812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甄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林佳穎附表:

編號 項目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參考依據 本院核定價額(新臺幣) 1 新北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74樓房屋及座落之同區域榮富段696地號土地 層次面積:88.35㎡ 陽台:11.72㎡ 公設: 23.5693㎡(榮富段10053建號) 【1,491.73㎡×158/10000≒23.5693㎡】 8.5696㎡(榮富段10055建號) 【141.18㎡×607/10000≒8.5696㎡】 車位: 53.9774㎡(榮富段10058建號) 【1457.39㎡×1/27≒53.9774㎡】 總面積: 132.2089㎡(不含車位) 186.1863㎡(含車位) 1/1 經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左列房地同社區之73號2樓之建物成交行情,每平方公尺92,509元。(計算式:92,509×132.2089=12,230,51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停車位部分經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左列房地同社區79號7樓之建物成交時車位交易價格為2,000,000元。 12,230,513元+停車位2,000,000元=14,230,513元 14,230,513元 總價 14,230,513元

裁判日期:2026-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