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86號原 告 交通部公路局法定代理人 陳文瑞被 告 李淑英
李淑萱劉湘綺張雅玲
李 洋李 貽被 代位人 李淑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伍佰陸拾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本於債權人地位代位李淑珍提起本件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李淑珍就分割與被告等共有之遺產可獲得之利益即新臺幣(下同)715,011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遺產總價額×被代位人之應繼分1/5=715,011,元以下四捨五入)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6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柏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瑋杰附表:被繼承人周勇蘭之遺產及核定價額 編號 遺產名稱及數量 本院核定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價額核定依據(新臺幣) 1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權利範圍1/4) 3,018,864 計算式=65,400元/平方公尺×184.64平方公尺×1/4 依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逾核課期間證明書所載之土地大小及114年土地公告現值計算其價額。 2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權利範圍1/4) 464,504 計算式=65,400元/平方公尺×28.41平方公尺×1/4 3 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 (權利範圍1/4) 91,620 計算式=50,900元/平方公尺×7.2平方公尺×1/4 4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存款 11 依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逾核課期間證明書所載之金額計算其價額。 5 第一銀行帳戶存款 53 6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存款 1 7 中和區農會帳戶存款 2 遺產總價額 3,575,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