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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家補字第 8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823號原 告 蘇鴻進訴訟代理人 張捷誠律師被 告 蘇黃聰

蘇淑玲蘇淑芬蘇玨瑜蘇玨慈

蘇盛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貳拾玖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未據繳裁判費,查原告主張可得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366,260元(計算式:如附表遺產總價額11,831,298元×原告之應繼分5分之1,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229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柏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瑋杰附表:被繼承人蘇黃富貞之遺產及核定價額 編號 遺產名稱及數量 本院核定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價額核定依據(新臺幣) 1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之土地 (權利範圍:4分之1) 6,886,413 計算式:168.19平方公尺×163,777元/平方公尺×1/4 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之土地大小及114年土地公告現值計算其價額 2 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之土地 (權利範圍:4分之1) 83,160 計算式:1.98平方公尺×168,000元/平方公尺×1/4 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之土地大小及114年土地公告現值計算其價額 3 三峽郵局帳戶存款 33,041 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之金額計算其價額。 4 彰化銀行三峽分行帳戶存款 2,729,059 5 三峽區農會帳戶存款 1,090,978 6 台灣企銀帳戶存款 1,000,000 7 華南銀行帳戶存款 2,183 8 合作金庫三峽分行帳戶存款 5,104 9 玉山銀行三峽分行帳戶存款 583 10 土地銀行三峽分行帳戶存款 777 遺產總價額 11,831,298

裁判日期:2026-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