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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家補字第 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98號原 告 許忠誠代 理 人 陳敬中律師被 告 許秋珥

許秋瑾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捌萬捌仟捌佰陸拾捌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及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另公同共有中之一人或數人本於公同共有債權,起訴請求債務人向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給付,非僅為自己利益為請求,自應以公同共有債權之全部,計算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98號裁定意旨參照)。再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甚明。另按原告以一訴合併請求返還遺產及分割遺產,二者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55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主張關於返還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予全體繼承人之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355,871元;另請求分割遺產部分,本件原告可得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9,785,29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總價×原告應繼分1/3=9,785,29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較高者即返還遺產之訴訟標的價額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9,355,871元,則依首揭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8,868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甄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林佳穎附表:

編號 項目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參考依據 本院核定價額(新臺幣) 1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及其上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段0巷00號) 土地面積: 441.11㎡ 1/1 依原告所提出之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市場價格交易查詢資料(扣除經註記有特殊交易之情、詳原告於114年4月1日、114年4月23日所提之民事變更訴之聲明暨陳報狀),與左列土地同段906之2地號(其上亦有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成交行情,每坪220,000元(計算式:220,000×441.11×0.3025=29,355,87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29,355,871元 總價 29,355,871元

裁判日期:2025-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