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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家補字第 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93號原 告 柳泰宇上列當事人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二十日內,具狀補正如理由欄二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家事訴訟事件之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事事件法第38條第1項、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另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遺產為整體、一次性之分割,非以遺產中各別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於遺產公同共有關係之廢止,並非各別財產公同共有關係之消滅。

二、本件原告代位債務人陳君興訴請分割遺產,然未依上開規定列明債務人陳君興之被繼承人及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為何人,亦未列明被繼承人之完整遺產,致本院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爰定相當期限命原告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被繼承人姓名及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㈡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依據,應提出如國稅局遺產稅繳清或免

繳證明書為據以供本院審酌。又遺產中若有不動產,該價額應以起訴時交易價額為計(即該不動產之最新市場交易價值證明,如鑑價報告、房屋交易行情證明等,不得僅以課稅現值為依據),並提出該不動產之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㈣原告應依前揭資料更正全體被告之真實姓名、住居所,並更

正聲明,計算被告之應繼分比例分別為何。此外,另應就以上補正事項,重新提出記載完全之民事起訴補正狀,並應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以供本院送達對造。

三、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先行閱卷,並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20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甄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佳穎

裁判日期:2025-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