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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家親聲抗字第 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親聲抗字第81號抗 告 人 甲○○(原名乙○○)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丙○○(原名丁○○)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18日本院所為112年度家親聲字第749號裁定不服,於114年9月25日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經查,抗告人就其抗告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114年12月16日駁回其聲請後確定,有本院114年度家救字第233號裁定可考,是抗告人仍須繳交抗告費用,而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收抗告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家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茵潔

法 官 盧柏翰

法 官 薛巧翊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子芙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等
裁判日期:2026-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