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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家親聲字第 1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12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費用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定。又當事人如以租用之郵局專用信箱作為送達處所並向法院陳明後,法院自應向該郵局專用信箱為送達,且以應受送達文書到達該郵局專用信箱時為送達之時,不因受送達人未至郵局開啟該專用信箱實際取出,或未依置於專用信箱內之通知單或通知小牌所示向郵局領取郵件而有不同(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689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於114年2月19日送達至聲請人指定之送達處所即新莊○○○○○00○○○,有本院送達證書、傳真查詢國內各類掛號郵件查單可考,依上開說明,該裁定已於114年2月19日合法送達聲請人,不因聲請人未向郵局領取郵件致新莊○○郵局嗣後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而受影響,又該裁定復於114年3月14日送達至聲請人戶籍地,並由受僱人代為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聲請人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怡婷

裁判日期:2025-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