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17號聲 請 人 乙○○代 理 人 廖婉茹律師
林原弘律師複代理人 丙○○相 對 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24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次按非訟事件,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1,000元;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並為財產上之請求者,關於財產上之請求,不另徵收費用。前揭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第26條第1項亦有明定。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係聲請人請求離婚等事件,訴之聲明原為:㈠准兩造離婚;㈡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由原告單獨行使。依前揭規定,原應徵裁判費4,000元,惟兩造前於本院就離婚部分已調解成立,故聲請人得聲請退還離婚部分之裁判費2,000元,是經扣除應退還費用後,尚應徵收2,000元,聲請人前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主文所示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曹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沛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