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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家親聲字第 2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親聲字第261號聲 請 人 丙○○

丁○○上 二 人法定代理人 乙○○相 對 人 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丙○○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3,0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聲請。

聲請人丁○○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3,0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聲請。

聲請人法定代理人乙○○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3,000元。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費用3,000元;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第26條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事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其聲明為未成年子女自114年4月1日至未成年子女成年止,按月給付24,663元之扶養費,又此部分屬因定期給付涉訟,財產利益應以其所應按期給付之扶養費用為計算標準,故本件聲請人丙○○、丁○○分別為000年0月0日生、000年0月00日生,至其等成年之訴訟標的價額分別為1,344,079元【計算式:12,331×109(月)】、1,598,654元【計算式:12,331×129(月)+12,331×20/31】,是聲請人二人請求未來扶養費部分,應各徵收聲請費用3,000元。

三、另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已發生之扶養費2,959,560元部分,查此部分若係欲以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乙○○之名義為請求,則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於補正聲請人後,依上該規定,即應徵收聲請費3,000元,是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二人、聲請人法定代理人(補正上開事項後),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各補繳聲請費用3,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曹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沛晴

裁判日期:2025-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