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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家親聲字第 2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親聲字第232號聲 請 人 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聲請人於民國114年2月7日提起聲請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是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7萬8,408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修正條文第5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3,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巧翊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子芙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扶養費
裁判日期:2025-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