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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家親聲字第 3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親聲字第342號抗 告 人 A02相 對 人 A01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8日所為之114年度家親聲字第342號裁定主文第2項不服,而於115年2月13日提起抗告,有本院電話記錄在卷可查。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巧翊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子芙

裁判日期:2026-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