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親聲字第360號聲 請 人 A02相 對 人 A03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3,0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費用2,000元;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又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返還其代墊之扶養費新臺幣(下同)503,770元,及請求相對人給付自民國114年5月至123年10月止,每月定期給付7,500元之扶養費,此部分屬因定期給付涉訟,財產利益應以其所應按期給付之扶養費用為計算標準,而上開期間共計114個月,請求之扶養費金額即共計855,000元,是聲請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358,77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3,000元。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曹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王沛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