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家親聲字第 4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親聲字第440號聲 請 人 A2相 對 人 A03上列聲請人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原係夫妻,並生育有未成年子女A01,嗣兩造於民國106年5月25日離婚,並約定共同行使子女親權,然相對人長期賭博、躲債,從未關心未成年子女,向聲請人借款後,即消失無蹤,致聲請人無法申請子女相關補助。為此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語。

二、查聲請人上開聲請,並未繳交裁判費用,經本院於114年10月14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裁判費用新臺幣1,500元,且經寄存送達聲請人陳報之址,裁定並於114年11月2日生效,然聲請人迄今仍未補繳費用,此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1張及答詢表2張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曹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沛晴

裁判日期:2025-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