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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家親聲字第 4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親聲字第468號聲 請 人 A01代 理 人 林子翔律師相 對 人 A02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明第1項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而聲明第2項請求給付未成年子女將來扶養費部分,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並為財產上之請求,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不另徵收費用,故本件應徵收費用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宇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陳芷萱

裁判日期:2025-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