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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家親聲字第 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親聲字第42號抗 告 人 A02

A04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A01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2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查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修正條文第5條之規定,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芷萱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裁判日期:2026-01-19